我國中小電機的年出口量逐年增長,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最大的中小電機生產、使用和出口大國,中小電機是我國主要出口機電產品之一,產品出口遍及全球。中小電機出口歐盟需要哪些認證?
在國際貿易中,電機行業(yè)遭遇的主要有能效和安全方面的技術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本文將從這兩個方面來詳細講述。
一、歐盟技術法規(guī)簡介
歐盟為歐洲國際性的多國組織,早期稱為歐洲共同體,簡稱"歐共體",1992年 2 月更名為歐洲同盟即歐盟。在歐盟的一體化進程中,法律原則是其最終目標的唯一基礎,歐盟法律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歐盟技術法規(guī)主要以法令(Regulations)、指令(Directives)、決議(Decisions)等形式頒布實施,為涉及到安全、健康、衛(wèi)生、環(huán)保等內容的強制性文件。歐盟技術法規(guī)通常由歐盟委員會提出,經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討論通過后,再進行頒布實施。歐盟的技術法規(guī)目前約有 2000 多個,內容涉及到機械設備、交通運輸、農產食品、醫(yī)療設備、化學產品、建筑建材、通信設備以及動植物檢驗檢疫等許多方面。而新方法指令則是歐盟技術法規(guī)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在建立歐盟統(tǒng)一市場過程中,為了消除貿易技術壁壘,規(guī)范和協(xié)調歐盟各成員之間的技術法規(guī)和標準,歐盟在 1985 年 5 月頒布實施了《技術協(xié)調和標準化新方法》,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指令,即"新方法指令(the New Approach Directives)"。歐盟 2008 年修訂《技術協(xié)調與標準化新方法》,形成“新法令框架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NLF”。新法令框架包括市場準入與監(jiān)管,產品健康、安全,環(huán)?;疽蟮刃路椒ㄖ噶睿恰凹夹g法規(guī)”,不再涉及具體技術規(guī)范和要求。“協(xié)調標準”作為支撐“新方法指令”的技術規(guī)范。所有歐洲生產、進口的產品必須滿足新方法指令要求,達到或者超過新方法指令相應的協(xié)調標準要求,并根據所有相關新方法指令、協(xié)調標準進行檢測認證,即歐盟 CE 認證。旨在嚴格 CE 認證、認可、市場監(jiān)督,以確保產品安全,2010 年 1 月 1 日正式實施。這些技術法規(guī)和新方法指令是阻礙我國產品對歐盟出口的主要技術障礙。
二、合格評定程序及 CE 認證
CE 標志是產品在歐盟境內銷售的市場準入證,目前有 20 多條歐盟指令規(guī)定 CE 涵蓋的產品范圍及相關安全要求,其中涉及中小電機產品的是低壓指令(2014/35/EU)和 ErP 指令(2009/125/EC),所主要使用的標準是 EN60034-1和 EN60034-30-1。
(一)合格評定程序
合格評定程序包括取樣、測試和檢查程序;評估、驗證和合格保證程序;注冊、認可和批準以及它們的綜合程序。按產品危險性的不同程度分為幾種模式:
生產內部控制、EC 型式試驗、符合型式要求、生產質量保證、產品質量保證、產品驗證、單件驗證和完整的質量保證體系。這些不同模式結合在一起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程序,每一個新方法指令中都規(guī)定了適用的合格評定程序的范圍和內容。企業(yè)可以根據法規(guī)要求自主選擇適用的評定模式,且自主執(zhí)行。
企業(yè)可以采用的符合性評定模式有:
1、自我聲明(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DOC)
根據歐盟有關條例指令規(guī)定,對于一般產品制造商自己依據標準測試、并準備全套技術文件、自行聲明符合(文檔要保留 10 年,如果歐盟需要,需在 48小時內送達,交歐盟指定公告機構審核)。自我聲明相當于保證書,即企業(yè)保證其產品符合歐盟法規(guī)、指令、標準的自我聲明。
2、第三方評定-CE 認證/符合性聲明 COC
對于安全相關性要求很高的產品,需要符合性聲明,即所謂的 CE 認證。企業(yè)委托第三方認證、檢測機構進行符合性評定,包括檢驗、檢測、評定等合格之后,由歐盟公告機構、認證機構或者測試機構出具符合性聲明 COC,并由企業(yè)簽署。
符合性聲明要求如下:
(1) 必須按指令準備符合性聲明,如果一個產品有兩個或以上適用的指令,則應分別針對每一個指令準備和簽署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必須包含所有的相關信息,以確定符合歐盟法規(guī)、標準。簽署符合性聲明,企業(yè)還必須提交技術文件TCF(Technical Construction File),包括檢測報告,產品技術說明,線路圖等技術文件或技術檔案,以證明產品在技術上是符合指令要求的。還包含制造商,授權代表和指定機構(如果適用)的詳細聯(lián)系方式,以及產品詳細信息,符合的標準或其他技術規(guī)范。
(2) 如果歐盟指定機構頒發(fā)《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就不必簽發(fā)自我聲明。
(3) 對于一般產品,制造商可以選擇符合性聲明也可以自我聲明。經第三方機構評定后簽署的符合性聲明更具可信度。
3、第三方評定-法規(guī)和指令規(guī)定的必須由歐盟指定機構(Notified Body簡寫為 NB)完成的合格評定模式。
即指定機構依據指令基本要求,進行產品測試評審,現(xiàn)場審核(必要時)和技術文件評審,然后由制造商和指定機構共同完成合格評定程序,以保證產品符合指令基本要求。最后頒發(fā)《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也稱型式符合證明書。按照歐盟法規(guī),只有 NB 才有資格頒發(fā)《歐盟標準符合性證明書》,是產品歐盟符合性評定的最高檔證明。
(二)CE 認證
CE 認證是符合歐洲要求“Conformity of Europe”,也成為 European Conformity(EC)的一種模式。“CE”標志是一種安全認證標志,被視為制造商打開并進入歐洲市場的護照。在歐盟市場“CE”標志屬于強制性認證標志,凡是貼有“CE”標志的產品就可在歐盟各成員國內銷售,無須符合每個成員國的要求,從而實現(xiàn)了商品在歐盟成員國范圍內的自由流通。CE 是歐盟對產品安全、健康和環(huán)保方面最基本的要求。
1、CE 認證流程
第一步:確定產品符合的指令和協(xié)調標準
CE 認證所涉及到的歐盟指令超過 20 個。這些指令分別覆蓋了不同范圍的產品,并且指令中列舉了所覆蓋產品的基本要求,很多產品涉及的指令不止一個。
歐盟協(xié)調標準(“協(xié)調”標準是由歐盟標準委員會根據歐盟委員會在“新方法準入指令”的強制要求制定的標準)就是用來指導產品滿足指令基本要求的詳細技術文件,同時確認協(xié)調標準強制執(zhí)行的日期。
第二步:選擇合適的 CE 認證模式
對于幾乎所有的歐盟產品指令來說,指令通常會給制造商提供出幾種 CE 認證(Conformity Assessment Procedures)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據本身的情況量體裁衣,選擇最適合自已的模式。
第三步: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或者機構
根據您的產品所選擇的符合性評定程序選擇合適的實驗室,您的產品所涉及到的每一個指令都對是否需要由第三方公告機構來參與 CE 的審核有詳細的規(guī)定。有一部分產品必須要有公告機構實驗室才能發(fā)相應的 CE 證書,但是并不是
所有產品都強制要求通過公告機構認證。公告機構都是由歐盟委員會授權的,并在 NANDO(新方法指令公告機構及指定機構)的檔案中有詳細的清單。
第四步:測試產品并建立符合性評審程序
按照對用的產品協(xié)調標準丟實驗室或者制造商有責任對產品進行型式測試并且檢查其是否符合歐盟法規(guī)(符合性評估流程),風險評估是評估流程中的基礎規(guī)則,滿足了歐盟相關協(xié)調標準的要求后,您才有可能滿足歐盟官方法規(guī)的基
本要求。
第五步:起草并保存指令要求的技術文件制造商必須根據產品所符合指令的要求及風險評估的需要,建立產品的技術文件(TCF)。
如果相關授權部門要求,制造商須將技術文件及 EC 符合性聲明一起提交檢查。
第六步:在您的產品上加貼 CE 標志并做 EC 符合性聲明(EC Declaration ofConformity/Performance)
CE 標志必須由制造商或其授權代表加貼在產品上。CE 標志必須按照其標準圖樣,清楚且永久的貼在產品或其銘牌上。如果公告機構參與了產品的認證,則CE 標志必須帶有公告機構的公告號。制造商有義務起草 EC 符合性聲明,并在其上簽字以證明產品滿足 CE 要求。
2、CE 認證與 3C 的區(qū)別
(1) CE“推定” 符合歐洲法規(guī)和指令以及支撐法規(guī)和指令的協(xié)調標準要求(技術要求);
(2) CE 認證是產品進入歐洲市場必需的通行證;CE 標識是強制性地要求,產品必須攜帶的安全標志, 非質量標志;
(3) CE 是制造商宣告:該產品符合歐洲的健康、安全、與環(huán)境保護之相關法律中所規(guī)定的基本要求。因而該產品是對: 使用者(人),寵物(家畜家禽),財產(物業(yè)),及環(huán)境 (自然環(huán)境)都安全的產品;
(4) “CE”指產品經第三機構評估(檢測)符合歐盟健康、安全環(huán)保等要求,但不是指該產品已經任何官方認可為安全、健康、環(huán)保;
(5) 新方法指令(新法令框架下的)所涉及的工業(yè)產品需要滿足所有相關法規(guī)、指令的要求;
(6) 產品滿足法規(guī)指令要求的途徑:達到或超過支撐相應法規(guī)的歐洲協(xié)調標準的技術要求。
三、電機產品相關安全法規(guī)及標準
LVD 低電壓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 2014/35/EU),其目標為確保低電壓設備在使用時的安全性。
指令適用范圍是使用電壓為交流在 50V 至 1000V和直流 75V 至 1500V 之間的電器產品, 此指令包含此設備的所有安全規(guī)則,包括防護因機械原因造成的危險。
設備的設計和結構應保證在按其預定用途,在正常工作條件下或故障條件下使用時不會出現(xiàn)危險。
低電壓指令中和旋轉電機有關的協(xié)調標準,主要有 EN 60034-1:2010《旋轉電機 第 1 部分:定額和性能》及 EN 60335-1:2012+A11:2014《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 1 部分:通用要求》等安全標準。
(一)EN 60034-1:2010《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Part1:Rating and performance 旋轉電機定額和性能》(適用于工業(yè)用途電機及泵產品)
該標準與我國標準 GB/T 755 都是等同采用 IEC60034-1 標準,這三個標準的主要不同點在于最新適用版的年份會有所不一致。該標準適用于所有的旋轉電機,但其他 IEC 標準所規(guī)定的電機除外,例如,IEC 60349。
該標準范圍內的電機也可符合經取代、修改或補充的其他 IEC 標準的要求,例如,IEC 60079 和 IEC60092。如為了適用于特殊用途,例如耐輻射電機或宇航電機而必須對標準的某些條文進行修改,則所有其他條文在其適用時仍然有效。按照該標準要求,進行如下安全性能試驗項目。
(二) EN60335-1:2012 《 Household and similar electricalappliances – Safety Part 1:Generalrequirements 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適用于家用及類似用途的小功率電機)
該標準與我國標準 GB/T 4706.1 都是等同采用 IEC60335-1 標準,這三個標準的主要不同點在于最新適用版的年份會有所不一致。
該標準涉及單相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 250V,其他器具額定電壓不超過 480V 的家用和類似用途電器的安全。電池供電的電器和其他直流電器也在本標準范圍內。
不打算作為一般家用但對公眾仍可以構成危險源的器具,例如:打算在商店中、在輕工行業(yè)以及在農場中由非電專業(yè)人員使用的器具,屬于該標準范圍之內。就實際而言,該標準涉及在住宅內和住宅周圍所有人員遇到的而由器具所表現(xiàn)出來的共同危險。按照該標準要求,進行如下安全性能試驗項目。
四、電機產品相關能效法規(guī)及標準
(一)歐盟 ErP 指令
2009 年歐盟委員會通過了《確立能源相關產品生態(tài)設計要求的框架》( 2009/125/EC 指令),該指令取代了 2005/32/EC 指令(原 EuP 指令),并于2011 年 6 月 16 日起正式實施。與原指令相比,新指令將耗能產品擴展為能源相
關產品(Energy-related Products),因此將 2009/125/EC 指令簡稱為 ErP 指令。
ErP 指令同 LVD 指令、EMC 指令一樣,也被納入歐盟 CE 體系中,因此,能源相關產品在出口歐洲之前,必須考慮 ErP 指令的要求,才可以加貼 CE 標志。
ErP 指令并不是針對產品要求的指令,而只是一個框架指令。歐盟按照這一指令中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制定有關某類耗能產品需符合的生態(tài)設計要求的指令,稱作“實施細則(Implementing Measures)”,簡稱 IM。
電動機生態(tài)設計要求(No 640/2009)發(fā)布日期為 2009 年 7 月,實施日期為2010 年 6 月 16 日;根據該實施規(guī)則,ErP 指令范圍應用時間表目前已進行至第三階段(從 2017 年 1 月 1 日起),即涉及范圍擴展到輸出功率 0.75-375kW 的電機,必須達到 IE3 能效等級。
(二) 電機能效標準
電機能效標準依據 EN 60034-30-1:2014《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Part 30-1:Efficiency classes of line operated AC motors (IE-code)旋轉電機 第 30-1 部分:電網供電用交流電動機的效率等級(IE 代號)》
1、適用范圍
(1) 由正弦波電壓供電的單速電動機的效率分級,并滿足以下要求:
1) 額定輸出功率:0.12kW~1000kW;
2) 額定電壓:50V~1000V;
3) 極數(shù)為 2 極,4 極,6 極,8 極;
4) 在額定輸出功率下保證其溫升限值滿足其絕緣等級時能長期連續(xù)運行;
注:本部分包括的大多數(shù)電動機定額為 S1(連續(xù)工作制),然而有些定額為周期性工作制的電動機,只要其在額定輸出功率下能連續(xù)工作,也涵蓋在本部分中。
5) 環(huán)境溫度-20℃~+60℃;
6) 海拔不超過 4000m。
帶凸緣、底腳和/或轉軸的機械尺寸不同于與 IEC 60072-1 的電動機,帶非標轉軸和凸緣的齒輪減速電動機,也適用于本標準。
(2) 該標準不適用于:
1) 10 極及以上極數(shù)的單速電動機或多速電動機;
2) 具有機械換向器的電動機(如直流電動機);
3) 成套組合機械(如泵、風機和壓縮機)中不能與機械分離。
2、電動機能效等級限定值
中小電機產品涉及的國際和國外標準、技術法規(guī)較多,由于技術在不斷發(fā)展進步,國外(尤其工業(yè)發(fā)達國家)的標準和技術法規(guī)更新速度也非???,出口企業(yè)應及時了解國外政策,做好應對。本文采編自商務部文件,僅供參考。